肇庆市包公文化园管理中心章程发表时间:2023-10-30 0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肇庆市包公文化园管理中心(肇庆市包公文化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大菜园村。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6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肇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将重大决策议题提交中心(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包公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包公文化相关文物和标本进行搜集、收藏、保管;定期举办各项展览,讲座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廉政文化教育和道德文明宣传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党建为领,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团结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全面领导单位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一)主要职责 1、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 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2、按要求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肃纪律,坚持发展和培养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二)议事规则 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由副书记主持。支部党员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通过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重大问题,换届选举时,需五分之四以上正式党员到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保密性和准确性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考核任命,职务为主任(馆长),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二)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馆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共设置12 个岗位,其中,管理岗位 6个,专业技术岗位6 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免费享有中心(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中心(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中心(馆)有关管理规定; (三)爱护中心(馆)的文物藏品和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相关的藏品征集鉴定、保管、拍摄、修复及复制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廉洁文化为主题的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传播、弘扬包公文化、廉政文化知识; (三)开展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等配套服务; (四)开展与包公廉政文化历史藏品有关的历史学、文化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和培训; (五)编辑出版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 (六)开展《包公文化》期刊征稿和编辑出版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模式。本单位制定《肇庆市包文化园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的;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 年 10 月 13 日经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肇庆市包公文化园管理中心(肇庆市包公文化博物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生效 |